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什么时候把义务兵三年改为两年的?

1998年12月29日,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兵役法。此次修订对我国的兵役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:将义务兵服役期限由原先的规定缩短至两年,同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相关条款。新法还确立了志愿兵分期服役的制度框架,这为后续士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1999年6月30日,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第14号令,对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。这次修订重点对士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和完善。

根据我国现行兵役制度规定,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。1998年12月29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》,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订对原兵役法中的11项条款作出修改,并新增了3项条款内容。值得注意的是,新修订的兵役法取消了原法中"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"的表述,但保留了"两个结合"的基本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