义务兵有三年改成二年是什么时候

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发布的正式通知以及修订后的兵役法规定,自2013年开始,我国义务兵服役期限调整为两年制。这一政策调整意味着,对于1971年至1977年期间应征入伍的士兵而言,其服役年限仍维持原有的三年标准。

我国兵役制度在1998年进行了重要调整。根据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,当时规定陆军义务兵服役期为3年,而海军和空军义务兵则需要服役4年。这一规定在199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兵役法中作出了重大修改,将陆、海、空三军义务兵的现役期限统一调整为2年。这次改革标志着我国兵役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。

1999年军队实行兵役制度改革,将义务兵服役期限调整为两年,同时推行新的士官制度。对于1996年12月入伍的这批士兵来说,他们面临着特殊的情况:到1999年时,他们已是服役第三年的老兵。按照旧制,他们本应转为士官一级的第一年;但若按新规,他们仍属于义务兵范畴。

针对这一特殊情况,部队制定了灵活的过渡方案。这些老兵可以自主选择:要么按照新规中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的标准继续服役,要么选择其他安排。这种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历史沿革,又确保了新制度的平稳过渡。